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并使员工的绩效考核做到有章可循,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员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与人工考勤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坐班人员实行打卡考勤;专任教师实行人工考勤,根据班级、教务处及督导组等检查结果执行。
第四条 考勤机由专人进行管理及使用。为确保考勤数据安全,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考勤机或者修改设置。
第五条 打卡管理
1、打卡次数:每一工作日四次。即上、下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
2、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为:14:30--17:30);上下班打卡时间:上午7:30—8:15,下午13:30--14:15(夏季14:00--14:45);上午12:00--12:30,下午16:50--17:30(夏季17:20--18:00)非此时间段内打卡,视为迟到或早退。未打卡者,视为旷工(以每半天为计算单位)。
3、员工必须亲自打卡计时,迟到、早退以打卡机统计为准,严禁弄虚作假,委托或代人打卡。
第三章 考勤统计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考勤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部门考勤表》,如实反映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妥善保管好各种有关请假、考勤的资料或凭证。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职工的考勤进行审核。
第七条 人事处由专人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导出打卡机内上月全体员工考勤数据,打印《员工打卡考勤记录》下发给各个部门;同时有关部门将专任教师考勤记录通报给各个部门和人事处。
第八条 收到《员工打卡考勤记录》及专任教师的考勤记录后,部门负责人需与部门留存的《异常考勤登记表》、《请假、调休申请表》、《出差申请单》等审核无误后在《部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上报人事处。
第九条 张贴上月《员工打卡考勤记录》及其各个《部门考勤表》复印件,公示2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到人事处查证核实,公示期内无异议者视认同该考勤记录,逾期概不更改。
第十条 学校所有员工不准刁难考勤管理人员;对于虚报、漏报、私下涂改、销毁考勤记录者,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考勤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中途溜号、旷工等按学校员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因天灾或其它人为不可抗拒原因迟到、早退者,经查实可免于处理。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影响正常打卡者,由本部门考勤人员,提供出差申请单复印件,报告人事处备案;各部门每月底前需将下月本部门在非正常时间上班的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在市内办理公务或在校内临时开展工作或因特殊原因未打卡考勤者,须在次日填写《异常考勤登记表》,补办打卡手续,经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人事处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十五条 员工要严格按照打卡机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方法使用。
第十六条 打卡机上设定了管理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若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可到人事处找管理员,若自己擅自摆弄出现问题,将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七条 打卡机使用注意事项:
1、保持指纹的干净。
2、每位员工采集2个手指指纹,当其中一个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及时输入成功时,可采用另一只手指考勤。
3、在学校指定的上下班时间内进行刷卡+指纹进行考勤(指纹和刷卡的顺序随意)。
4、如发现刷卡不出或考勤机有故障到人事处进行补签卡,以免造成迟到或旷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